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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时间:2019-03-0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明确师德失范责任清单,建立师德失范行为处置机制,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教师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五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六条 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二级学院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师风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进行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学校要严格规范师德失范行为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对失范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一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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