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审计调查工作,全面履行内部审计服务于学校宏观调控的基本职责,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调查,是指审计处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对学校和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特定事项进行的调查活动。
第三条 审计调查的目的是了解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经过分析研究发现不足,对学校宏观调控和完善规章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条 审计调查一般为不定期的专项调查活动。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上级主管部门和分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以下简称分管校领导)安排,组织调查活动。
第五条 审计调查的对象是与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调查的范围可以选择一定数量的相关单位(部门),具有一定覆盖面。
第六条 审计处可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一)执行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情况;
(三)单位(部门)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
(四)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调查事项;
(五)审计处选定并报经学校领导批准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调查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必要时可以实施补充调查。
第八条 审计调查前,应组成调查组并制定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
第九条 审计处进行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前,向被调查单位(部门)送达审计调查通知书。
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部门)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部门)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调查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学校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条 被调查单位(部门)应当按照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审计调查组实行现场调查时,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审计调查组应当对收集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并编入审计调查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调查项目说明;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调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其他需要反映的内容;
(五)调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对一般性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就其中带有共性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对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问题,对照有关财经法规,指出违规违法问题的性质,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提出处理建议;对发现的现行规章制度方面的不足之处,提出宏观调控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调查报告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听取被调查单位(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向被审计单位(部门)告知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如
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调查,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部门)的秘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