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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
山东交通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时间:2017-06-0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的机关处室、二级学院(部)、科研机构、后勤单位、校办产业,以及涉及专项资金或专项资产使用、管理的单位(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校办产业,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管、二级学院(部)管理或学校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
第六条 审计处可根据学校授权或上级机关的要求,对有关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负责实施,也可
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二章 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对被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八条 对被审单位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账表是否相符。
(二)会计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三)会计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会计分录是否正确。
第九条 按执行会计制度的不同对审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规范,分别为: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学校及其所属的机关处室、二级学院(部)、科研机构、后勤单位、涉及专项资金或专项资产使用、管理的单位(部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校办产业单位。
第十条 对学校及其所属的机关处室、二级学院(部)、科
研机构、后勤单位、涉及专项资金或专项资产使用、管理的单位(部门)进行审计的具体内容有:
(一)对资产进行审计的具体内容:
1.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2.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借出款、周转金管理是否规范。
3.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存货盘亏处理手续是否合规。
4.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5.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6.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二)对负债进行审计的具体内容:
1.对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规范管理。
2.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三)对财务收支、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具体内容:
1.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2.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3.收入中,是否按照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4.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5.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
6.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7.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8.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具体内容:
1.专项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
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
3.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对校办产业单位进行审计的具体内容有:
(一)对资产审计的具体内容:
1.流动资产,包括资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账实是否相符;各项收支增减业务是否合法;存货计价是否正确。
2.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3.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采用计提折旧的方法是否合法,计算是正确。
4.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5.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合规。
(二)对负债审计的具体内容:
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
2.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核算、计提是否正确、合规,账务处理是否恰当。
3.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规,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合规;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对所有者权益审计的具体内容:
1.实收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行为;投入比例是否合理、合法;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严格审批。
2.资本公积来源是否合法,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
3.盈余公积的提取是否按规定,数额是否正确,使用是否合法,核算是否正确。
4.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四)对收入、成本费用和损益审计的具体内容:
1.产品或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2.生产经营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
3.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规,计算是否正确;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校办产业人员个人收入和各项消费基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审计处实施审计后,根据取得的数据,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二条 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学校及其所属的机关处室、二级学院(部)、科研机构、后勤单位、涉及专项资金或专项资产使用、管理的单位(部门)应提供资料有:
1.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2.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有关的规章制度。
3.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以及相关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4.年内个人收入分配方案以及相关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5.包括教学活动、对外创收在内的工作总结;审计部门、经济稽查部门对其检查的结论意见及本单位的改进纠正情况。
6.根据不同审计内容的要求,审计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校办产业单位应提供资料有:
1.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2.年度财务计划和报表。
3.内部控制制度。
4.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5.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6.审计、经济稽查等上级单位、部门对其检查的结论、通知、处理处罚意见及本单位的改进纠正情况。
7.根据不同审计内容的要求,审计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审计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授权或委托,编制审计计划。
(二)审计处派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提前三天以上发出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承诺书。
(三)被审计单位根据通知的要求提供材料。
(四)审计小组实施审计。
(五)审计小组向有关单位、个人征求其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应在征求意见函发出1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小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小组根据反馈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修改后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定,报主管校长审签,由学校批转发文至
授权或委托单位,抄送有关领导和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有关建议,并向审计处书面报告;审计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八)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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