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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
山东交通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9-11-13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11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基建、绿化等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经济管理活动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修缮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项目需要分阶段或环节进行跟踪审计,小型及零星建设项目可选择关键节点进行审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结算审计等各类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采用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相结合的方法,社会审计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学校审计处要加强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和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
第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勘察)、施工前招标等环节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工作内容有:
(一)工程项目立项,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
(二)工程概预算编制的合理性,主要包括概预算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准确、完整,清单单价是否合理,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设备、主要材料价格是否合理,措施项目选用和计价是否合理,取费标准是否合规,概预算价是否在工程批准投资估算之内;
(三)设计(勘察)及施工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四)施工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中工程计价依据、结算方式、价款调整方式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条款的完整性、严密性。
第三章 施工阶段审计
第八条 施工阶段审计是指对工程施工阶段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管理、进度款支付等环节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招投标审计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标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招投标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现象;
(四)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
(五)参加投标的单位数量及选择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六)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的内容相符。
第十条 材料设备采购审计主要工作内容:
(一)采购程序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办法;
(二)采购是否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来确定供应方;
(三)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包装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期限、总价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规定是否齐全;
(四)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和验收程序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审计主要工作内容:
(一)合同的签订和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二)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三)合同或协议书中是否明确规定乙方工作内容和范围及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或协议书中有关质量、工期、结算方式、合同价款、拨付款办法、保修及合同终止条件、纠纷处理途径、管辖约定等内容是否全面、合法、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是否存在歧义或容易引起争议的内容;
(五)合同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执行,是否存在履行不全面或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审计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控制度、工程索赔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二)工程项目是否控制在预算允许的范围内,是否严格按设计图纸、合同要求进行管理、组织施工,是否建立科学的现场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
   (三)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等隐蔽工程在进行下一项施工前,是否有工程管理人员参加验证核实;
   (四)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行使签证职责、确认工程索赔时,是否按管理程序、审批手续和签证职权进行签证,签证单所包括的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数量、变更日期等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合理、合法;
(五)工程施工质量和工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 进度款支付审计主要工作内容:
(一)工程进度是否与合同要求进度款支付进度相符;
(二)进度款的套项是否准确,各种费率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
(三)工程量及变更签证计算套项是否准确;
(四)未完成部分是否已扣除;
(五)提前支付的款项(含预付款)是否已扣减。

第四章 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委托的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进行工程造价审计,主要工作内容有:
(一)结算资料是否完整、真实、规范;
(二)各类签证是否合理有无违背合同的情况;
(三)总价承包的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与合同包干内容相一致;
(四)工程量计算、定额套项、各种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
(五)各类变更和签证是否合理真实,造价计算是否准确。
第五章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处职责
(一)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和审计监督;
(二)确定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并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招标、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督促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落实全过程跟踪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较大分歧,由审计处负责召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理、施工、审计等单位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必要时,将有关问题提交学校基建例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
(六)对结算审计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和确认,并根据情况提出复核建议;
(七)支持和配合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
(八)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档案,并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审计处提供工程项目审计相关资料;
(二)协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对审计人员提供审计便利;
(三)协调、督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审计处及审计机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以及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向审计处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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