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个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解决,上推下卸,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在审计处内部给予告诫。
2、对不属于个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请示、不报告,私自办理,影响审计处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责成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审计处内部给予处理。
3、对所办事项,引起师生员工强烈不满、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要在审计处内部作出深刻检查,写出悔改保证书并与年度工作考核、岗位津贴考核挂钩。
4、不遵守工作制度,在同事间或学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在审计处内部作出深刻检查,写出悔改保证书并与年度工作考核、岗位津贴考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