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审计保密工作,健全审计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保密法规,增强责任感,提高在审计工作中的责任感和保密意识。
第二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密,审计工作计划方案、总结报告、参与重大审计事项的知情内容,学校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内容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三条 涉及学校审计工作的宣传报道,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后方可发表;涉及学校审计工作的信息公开,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发表。
第四条 关于重要资料的保管、借查的规定:
1.凡属保密范围内的一切文字、数字及图表等资料、均由相关人员负责整理,并分门别类地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2.机密资料,图表不得外借。如其它单位确属需要参考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借阅。
3.审计人员不得将审计资料私自带出工作场、室,以免遗失。
第五条 加强文件、印信的使用保管,存放文件、印章的地方,必须保证安全。
第六条 加强计算机使用管理,办公室计算机要设置密码,严禁非审计人员动用、调阅有关审计资料。对存入计算机中的审计资料,应及时进行备份和清理。
第七条 审计工作档案应送学校档案馆妥善保管。
第八条 在审计工作中,无意或故意泄密并对经济活动造成重大损失者,应追究其责任。